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徐鑫輝 范質惠)汽油作為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果在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不嚴加管理則有可能是一顆不定時的“奪命炸彈”,存在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和破壞性,往往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的案件,被告人龔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 年9月,被告人龔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二輪電動車或起亞轎車裝載白色油桶,多次在益陽市朝陽高速公路收費站附近從加油站運油司機處購入汽油后,再到益陽市區(qū)內販賣,并從中按0.6元/升賺取差價。至2022年9月29日被益陽市高新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 龔某某共計向劉某(另案處理)出售135206元汽油, 約19315升,非法獲利11589元。同日,益陽市高新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查獲并扣押被告人龔某某車內汽油14桶,約120升。2023年7月3日, 被告人龔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以上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龔某某賣給劉某的汽油,經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規(guī)格型號為95號,符合質量要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yè)罪。被告人龔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龔某某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上繳國庫。據(jù)此,法院以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作業(y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被告人龔某某的違法所得一萬一千五百八十九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楊紹銀
來源:湖南法治報